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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为了加强违法案件查办震慑力,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ZWZ轴承产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4月11日,市局收到举报称榆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ZWZ轴承产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会同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到榆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商标为“ZWZ”的轴承共计49套,经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后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别,上述轴承产品不是出自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ZWZ轴承产品共计49套,是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97051号注册商标“ZWZ”和第3197054号注册商标“ZWZ”专用权的轴承。该批轴承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轴承的进货来源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4817元,无违法来得到的。经当事人和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刑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协商,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赔付经济损失1万元,并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谅解。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侵权ZWZ轴承商品49套。
二、陕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的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项目做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其中2#电梯机房有纸张等垃圾,底坑有油污、碎屑较多,导靴上油杯油量见底;4#电梯机房环境未清洁、留有部分电梯配件,底坑有油污、存放少量垃圾,导靴上油杯中已无油。但根据该2部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该2部电梯维保记录均显示:机房环境清洁、底坑环境清洁、导靴上油杯油量适宜。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电梯机房和地坑环境进行清洁、未对导靴上油杯油量进行补充至油量适宜,且未如实记录维保情况。每部电梯每次维保的收入为500元,涉案2部电梯最近1次维保行为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70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罚没合计28000元。
三、榆林某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对中榆林某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使用的21块强检计量器具(压力表)和使用的128台件非强检计量器具(流量计),无合格检定印、证。经查,榆林某某有限公司使用的21块强检计量器具(压力表)规格型号为:VIGOUR,量程为0-16bar16块、0-250bar2块、0-60bar2块、0-6bar1块,无授权陕西省境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合格印、证。使用的128台件非强检计量器具(流量计),无授权陕西省境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合格印、证。该公司实验室使用的21块强检计量器具(压力表)和使用的128台件非强检计量器具(流量计),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无贸易结算行为,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安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3-02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 净含量(N.W):4±0.08kg)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样品数量6个(含备样3个,备样存放于当事人处),抽样基数10个。经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爆破试验、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规定要求,依据《府谷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被抽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单价34.5元/个购进,共购进10个。截止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共销售了3个(抽样3个),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销售单价为70元/个,故认定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06.5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161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6.5元;3.没收未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灭火器7个。
五、府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稽查员郭涛、董志宏对府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53°玻汾、53°青花20汾酒、53°十年老白汾、45°十年老白汾这四类酒品共68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打假稽查员鉴定这一些产品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具了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53°玻汾12瓶(58元/瓶)、53°青花20汾酒2瓶(559元/瓶)、53°十年老白汾30瓶(188元/瓶)、45°十年老白汾30瓶(168元/瓶),货值金额12494元,违法来得到的568元。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售酒人员的详情信息,也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及销售凭证。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8741元;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68元;4.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四类共68瓶。
六、靖边县某文体百货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称:靖边县某文体百货部销售的“南孚”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蔡守伟现场鉴定,该店正售卖的“南孚”5号48粒、7号120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2024)南孚403033号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所售卖的“南孚”电池供货商资质及相关票据,无充分证明该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2023年11月19-2024年4月13日我单位先后收到12315平台举报关于“希尔薇海外严选”淘宝网店举报线索,内容为该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希尔薇海外严选”淘宝网店为某人注册,属于个人注册网店。经查,在该网店内销售商品中发现:1.“BioClub复合刺蒺藜胶囊”产品宣传:“100%充足优质维生素C”;“叶绿素拥有清、调祛三大功效以改善人们体质”;“适用人群睾素补给站,促睾强体加速增肌,增强肌肉提升耐力、体力不支易疲劳、性功能紊乱翘起障碍者等”。2.“Bioagen博奥真御维”产品宣传:“提精优育泵发男性源能,彻底焕活机能+维护泌尿系统功能;维护生殖功能,高质量生育力;支持泌尿系统功能;体力及睡眠质量改善等”。3.“TimeShop天然虾青素软胶囊”产品宣传“自由基对细胞氧化破坏是肌肤衰老的“元凶”胶原流失日晒伤肤等”。4.“chantacharm面部保湿精华油”产品宣传:“舒缓抗初老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网店内显示“BioClub复合刺蒺藜胶囊”共成交85单,“Bioagen博奥线单,“TimeShop天然虾青素软胶囊”未成交,“chantacharm面部保湿精华油”成交2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四款商品销售记录和收取广告推广费用明细,经核查当事人从“BioClub复合刺蒺藜胶囊”85单收取了534.4元、“Bioagen博奥线元、“chantacharm面部保湿精华油”2单收取二楼2.16元、“TimeShop天然虾青素软胶囊”产品因没有销售所以未收取广告推广费。上述四款商品共收取广告推广费574.09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296.36元;2.没收广告费574.09元,罚没合计2870.45元。
八、神木市某五金机电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案(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7月12日,市局接到关于神木市某五金机电门市疑似销售假冒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动工具的举报,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摆放的用于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2套经该商标注册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经批准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跟一个供货人共购进“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2套,进价210元/套、售价310元/套。上述涉案商品未销售全部被执法人员扣押,购进时未查验并索取对方合法资质证明,未索取购进单据。综上,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涉案商品“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2套。
九、神木某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要求的商品煤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在榆林华兴宇辰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该公司现场抽取了该矿型号规格≤13mm商品煤样品进行检验,样品数量42㎏、抽样基数560吨。经检验,判定该批商品煤不符合《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国家标准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质量规定要求。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商品煤。经查,该公司实际销售不合格商品煤(原煤)为共计560吨(520元/吨),货值金额为291200元,违法所得35616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煤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768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616元,罚没合计443296元。
十、神木某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7月2日接到市局交办投诉举报信称:神木某医院微信公众号“某医院”发布了标题为“相约三八节做健康女神某医院3.8妇女节特惠活动开始了”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部分妇科免费检查项目和5折妇检查项目”。经查,该医院是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上述文章,文章中提及“TCT、HPV(早期宫颈癌筛查)”原价为399元、活动价198元,特惠活动之前七日的交易价格为390元;“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妇科)”原价为62元、活动价为38元,活动价高于“5折妇科检查项目”的描述。该文章为医院自行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某医院”发布的,无制作费用。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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